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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6年09月07日 00:0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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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武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2016年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16年8月31日

武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及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文所指差旅费包含国内差旅费和出国(境)差旅费。国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出国(境)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章 国内差旅费

第一节 出差审批

第三条 出差应事先经过审批,包括出差地点、人员、时间和任务等。按经费来源划分,审批程序如下:

(一) 经费来源为校级财力的,同一时间和地点5人以下出差,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5人以上(含5人)出差,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 经费来源为院级财力的,同一时间和地点5人以下出差,由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5人的,经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 经费来源为科研经费类的,同一时间和地点出差,5人以下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人以上(含5人)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四) 自驾车或租车出差实行从严控制。须事先就出差人员、时间、地点、工作任务及自驾车、租车理由出具说明,并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节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详见附表1。

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六级、七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及事业五级职员使用科研类经费出差,可以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

符合第三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使用科研类经费出差,确因不可抗力或身体等原因造成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超标的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可以提高至第二类人员标准。

第六条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付。单位或个人已利用公款购买交通意外保险年票的,不再重复购买,重复报销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节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执行财行[2015]497号文件规定标准,详见附表2。使用科研类经费出差的,可按文件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上浮20%。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 使用科研类经费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节 伙食补助费与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内伙食补助标准每人100元/天(西藏、青海、新疆每人120元/天),不再另外凭票报销餐费。

如在出差期间发生接待餐费,按接待费管理规定在报销差旅费的同时报销接待餐费。

第十六条 国内连续出差时间超过30天,30天(含)以内的伙食费补助按第十五条规定标准执行;超过30天以上的部分伙食费按每人60元/天补助,市内交通费按40元/天补助。科研人员在野外地区工作超过30天的,伙食费全部按100元/天补助。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凭据报销相结合的办法。

(一)使用非科研类经费出差,市内交通费按照自然天数计算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80元/天。出差到省外,当天或隔日往返的,可以凭票据实报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轮船码头与市区目的地之间的市内交通费用,但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补助。

(二)使用科研类经费出差,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可选择按自然天数计算市内交通补助和凭票据实报销两种报销方式。两种形式自由选择,但一次出差只可选择一种方式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以下情况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或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对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或出差人提供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签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或培训,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或缴纳会议费、培训费的,除往返途中给予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补贴外,会议、培训期间不再给予伙食费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包括报销市内交通票据)。

第二十一条 在武汉市内出差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如能证明出差时间,伙食补助按半天30元/人、一天60元/人包干使用。

第五节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武汉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出差审批相关文件及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发票凭证。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住宿费、机票或车船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学校有关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无特殊情况,不再预借差旅费。因特殊原因请款出差,必须在出差返回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超过一个月未报销的,按超期天数每天核减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标准的50%,直至扣完补助为止。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鼓励自驾车或租车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并经过审批自驾车、租车出差,须提供出差期间发生的过路过桥费、汽油费、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过路过桥费、汽油费开支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规定标准内报销,不给予市内交通补助。对于由于自驾车、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审批单位和出差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出差路途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因特殊原因造成城市间交通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方单位承担部分城市间交通费,且能出具有效证明,可给予伙食及交通费补助。

(二)出差期间城市间交通票遗失或损毁,须由出差人出具书面说明,同行出差人员或有关人员证明,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按实际乘坐交通工具标准的80%报销交通费,并按规定给予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补贴。

(三)其他原因造成,须由出差人出具书面说明,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可报销其城市间交通费,但不给予伙食及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七条 出差期间无法入住酒店、招待所而入住私人住房,实际支付了住宿费但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由房主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房主身份证号码,出差人员说明相关情况并经相关人员证明、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可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参加会议或培训,若通知规定需缴纳会议费或培训费,非学术会议或培训,缴纳的会议费和培训费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若因特殊原因超标,由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学术会议及科研培训缴纳的会议费及培训费凭票据实报销。

第六节 特殊业务差旅费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调到上级机关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借调期间的差旅费、房租、水电、通讯及生活补助等,由学校人事部制定管理办法,拟定补助标准,报学校批准后执行,按学校批复标准给予补助后,不再另外凭票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招生宣传期间差旅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特殊性工作补贴由招生管理部门拟订标准报学校批复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工作出差按照“其余人员”标准报销差旅费。学生实习费用可实行包干补助或据实报销,由所在培养单位制定报销标准,但城市间交通和住宿不超过《管理办法》中“其余人员”标准,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补贴不超过差旅费标准的50%,在报财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调入学校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章 出国(境)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 公派出国(境)差旅费报销的审批、手续及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武汉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修订)》(武大外字[2016]1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出访时间在90天以内的因公临时出国(境):

(一)出访审批。按照《武汉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修订)》(武大外字[2016]11号)文件规定,在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国际间交通费。优先选择国内航班,交通工具乘坐等级标准详见附表3。

(三)住宿、伙食、公杂费补助。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颁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公派出国和单位公派90天以上出国(境),以及在此期间参加国际会议或其他因公短期学术交流:

(一)出访审批。出访须经人事部审批。

(二)国际间交通费。优先选择国内航班,交通工具乘坐等级标准详见附表3。

(三)国外生活费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武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武大财字[2014]97号)即废止。

附表:1. 国内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

2.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3. 国际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8月31日印制

附表1:

交通工具

级别

飞机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1)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院士、人文社科资深教授

公务舱

头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凭据按实报销

(1)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经济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凭据按实报销

其余人员

经济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凭据按实报销

附表2: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部级

司局级及相当职级

其他

人员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5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附表3:

国际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

交通工具

级别

飞机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1)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院士、人文社科资深教授

公务舱

头等舱

高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一等舱

凭据按实报销

(1)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二级教授

公务舱

软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凭据按实报销

其余人员

经济舱

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凭据按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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