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推动学校工作重心下移,促进校级领导班子密切联系院(系)和师生,充分发挥在服务教学科研、推动院(系)发展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级领导联系院(系),是指校级领导与院(系)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系,通过适当的形式深入了解院(系)情况,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学校工作落实,推动院(系)建设发展。
第三条 校级领导联系院(系)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实事求是,讲求实效。
第四条 校级领导对联系院(系)和师生提出或在调研、走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能答复或解决的应尽快予以答复或解决;如不在本人分管工作范围内,可协调学校相关部门或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解决方案并及时回复。
第五条 校级领导联系院(系),除日常工作联系和调查研究外,每年还应有选择地参加联系院(系)的民主生活会、理论中心组学习和教职工会议(或活动)、学生会议(或活动)等。
第六条 校级领导每年应到所联系院(系)学生宿舍走访或到学生课堂听课,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
第七条 进一步落实校级领导联系“百名专家学者”制度。每年通过走访、座谈、电话等形式联系专家学者,介绍学校当前情况及发展思路,听取专家学者对学校党委和行政工作的意见建议,深入了解专家学者在工作、生活和思想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校级领导每年与联系院(系)的班子成员谈话不少于1次,关心、帮助、监督联系院(系)班子成员的工作。
第九条 校级领导应设置专门的公共电子邮箱并向联系院(系)师生公开。对于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条 校级领导联系院(系)工作的具体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汇总,校级领导应将本人联系院(系)工作的情况在年度总结和述职中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