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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4年07月07日 00:0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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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武汉大学关于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暂行规定》,学院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基本原则

1.硕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硕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2.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学术标准,严格遴选程序,公正合理,按需设岗。

3.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要有利于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调整学科研究方向,发展交叉学科、新兴学科。

二、硕士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每年保证能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生。

2.申请者应是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在岗教学科研人员,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年龄不超过57周岁,其中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获得博士学位。

3.申请者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至少主持一项在研科研项目,并有一定的科研经费(纵向项目不低于1万元,横向项目不低于2万元)和科研条件。

4.近五年内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0篇及以上(其中至少2篇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在CSSCI期刊上)。如果有学术专著(第一作者)和发明专利,其学术论文篇数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5.有较丰富教学经验,已担任研究生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或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导师应掌握第二外语)。

6.有协助培养研究生的学术队伍。

三、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武汉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提交有关学术成果和科研项目等证明材料,供学院审核。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审核。参加讨论表决的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应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不少于该委员会全体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3.提交学部评定委员会审定。

4.学院将遴选通过者名单和申报材料一并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其他

1.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2.申请人及其亲属应回避涉及本人和亲属遴选硕士生指教师的工作。

3.任何个人或集体对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异议和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均应受理并进行复议,校学位办公室核实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4.本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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