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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4年07月07日 00:0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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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与基础地位,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步伐,促进学院教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加强院风、教风和学风建设,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的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性质与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的咨询审议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学院从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中聘任,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或调整。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秘书1名。秘书由学院教学管理与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并具体负责与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的联络。

第四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受学院委托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专题性或综合性研究,向学院提出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为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六条 审议学院和各系(或课程组)提出的本科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研究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审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把握国内外学科、专业发展趋势,为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提出建议,对申报的新专业进行论证与初步审议。

第九条 审议课程、教材建设规划,督促、检查课程建设的进度与成效,评估教材编写的质量,评审、推荐出版优秀教材。

第十条 推动教学研究工作,审议教学研究项目,为教学研究提供指导,对教学研究成果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负责对竞聘学院教师岗位人员教学水平的评估,并就是否聘用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完成学院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第一次一般于学期初举行,制订本学期的工作计划,明确本学期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第二次会议一般于学期末举行,总结本学期的工作开展情况,向学院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教学工作问题,进行有关教学工作的审议和评估。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主动了解学院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情况,积极参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对于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可以直接向学院领导、学院教学管理与学生工作办公室、各系提出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主管副院长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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